创新创业学院
学生教育与发展研究中心

山科大发〔2021〕37号关于印发《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》

发布日期:2025-05-21 阅读次数:

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


第一条  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 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(以  下简称“大创计划”)工作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36 号)、 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》(教高函〔2019〕 13 号)、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 价办法》(鲁教高函〔2019〕9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 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,遵循“兴趣驱 动、自主实践、重在过程”原则,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 式训练,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,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 念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、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,培养大学生独 立思考、善于质疑、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, 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,培养应用研究型创新创业人才。

第三条  大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,重点 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、目标明确、具有一定创造性和 探索性、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。大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,分为创新训练项目、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 项目三类。

一)创新训练项目

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,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 项目设计、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、研究报告撰写、成果(学 术)交流等工作。

(二)创业训练项目

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,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,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、可行性 研究、企业模拟运行、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。

(三)创业实践项目

学生团队在校内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,采用前期创新训练 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,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 务,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。

第四条  大创计划分为国创、省创和校创计划三个层次。国 创、省创计划由上级政府资助,学校配套支持;校创计划由学校 资助。

各学院(系、部)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可以根据情况设立 院创计划并进行资助和管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二章  组织与管理

第五条  大创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。

第六条  学校层面的实施和统筹由山东科技大学创新创业 教育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负责,主要工作内容如下:

一)负责大创计划的政策制定、经费保障和管理决策等工 作。

(二)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、场地、实验设备等条件 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。

(三)牵头搭建项目交流平台,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 验、展示成果、共享资源的机会。

(四)遴选成立山东科技大学大创计划专家库。

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,负责大创计划的运行协调、 监督检查和总结上报。

第七条  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,由院长(主任) 担任组长,分管教学、学生、科研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,其他成  员由系主任、专任教师及辅导员、班主任代表担任。领导小组名  单及变动情况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  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:

一)负责大创计划项目的统筹规划、培育和质量监控。

(二)负责大创计划项目的立项推荐、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。

(三)负责项目实施、变更、经费报销、年终报告等日常管 理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三章  项目申报与立项

第八条  大创计划项目依托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智能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管理,线上申报、立项、管理和结题,线 下答辩。

第九条 项目选题

一)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。鼓励面 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、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,鼓励直 接来源于产业一线、科技前沿的选题。

(二)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。鼓励开展具有一定 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,鼓励新兴边 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。

(三) 方向正确,内容充实,论证充分,难度适中,拟突破 的重点难点明确,研究思路清晰,研究方法科学、可行。鼓励支 持学生大胆创新,包容失败,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。

第十条 项目申报

一)各学院申报指标同上两个年度项目结题数量挂钩。

(二)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非毕业年级的学生。项目申 请者应对科学研究、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,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 基本素质和能力。

(三)鼓励学生跨院系、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,每个团 队组成人员不超过 6 人。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只能负责一个项目,项目预计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学生毕业时间。

(四)项目须确定至少一名山东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进行 指导、监督和管理,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、自主设计实施 方案。校外导师参与指导或共同指导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 持。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 2 项。

第十一条 大创计划立项

各学院择优推荐,学校抽取大创计划专家统一组织答辩和立 项评审。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,无异议的项目准予立项校 创计划。国创、省创计划项目由省教育厅评审确定。

第十二条  大创计划专家管理

大创计划专家经学校统一遴选,对山东科技大学创新创业教 育委员会负责,承担大创计划项目指导教师的培养及项目评审等 工作。

大创计划专家在评审项目时执行保密及回避制度,同评审项 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报备并回避;若有徇私舞弊、不负责 任的情形,一经查实,评审结果作废,取消专家资格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四章  项目实施与中期检查


第十三条  项目实施

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正式实施,分为一年期、二年期两种。 

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

学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答辩并提出改进建议,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继续进行。

学校将学院上报的中期检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进行 抽检,抽检不合格的项目予以终止。

第十五条  项目变更与延期

立项后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允许变更,若中期检查时研究内容、 研究人员等确有改变或项目进展未达到预期目标,项目负责人应 申请变更或延期。一年期项目可延期至两年,两年期项目不得延 期。

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复核。国创、省创计划还需报省教育 厅审批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五章  项目资金管理


第十六条  大创计划项目按层次资助,国创计划 5000 / 项,省创计划 3000 /项,校创计划 1000 /项。同一项目按最 高级别标准拨付,不重复资助。 学院按 1:1 比例进行配套资助。

第十七条  项目经费按研究周期分阶段拨付,立项时拨付 30%, 中期检查合格拨付 30%,结题验收合格拨付 40%。

第十八条  项目资金用于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(含购置、 打印或复印等)、论文版面费、专利申请费,开展项目所需的原  材料(包括耗材、化学试剂等)采集和购置费,创业活动所需要  的营业执照办理费、注册费、税费, 外出调研的差旅费等创新创 业训练相关费用等。

第十九条  指导教师名下设立大创计划项目资金账号,由项 目团队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,教师不得使用 学生项目经费。学院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,确保专款专用, 保证经费使用科学、合理、高效。

第二十条  弄虚作假的项目,一经查实,立即终止, 已拨付 的经费按规定收回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六章  结题验收


第二十一条  项目成果

项目达到相应成果要求方可结题。结题成果须以高水平论文、 商业计划书、专利授权、软件著作权登记、调研报告、竞赛获奖 等形式体现。创新训练项目重点考核项目成果的学术质量和创新 性;创业训练项目及创业实践项目成果必须包含商业计划书,鼓 励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为法人的注册实体,重点考核项目成果的社 会价值和实践性。

结题成果须同项目密切相关,应在立项期内以山东科技大学 为第一署名单位、项目成员为第一完成人(或者指导教师为第一 位,项目成员为第二位)取得。

每项成果只能对一个大创计划项目提供结题支撑。 

第二十二条  结题程序

结题验收每年组织一次,学院负责审核结题成果的有效性及 同项目的相关性,学校抽取大创计划专家对学院同意申报结题的项目统一组织答辩。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验收合格,未达到的一 年期项目可以延期至两年,两年期项目予以终止。对合格项目按 不超过 20%的比例评选优秀。

结题验收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,终止及优秀项目数量纳入 年度教学科研单位考核。

第二十三条  年度总结

各学院要在提高项目质量的基础上,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 目和团队参加“互联网+”、“挑战杯”等重大比赛。每年结题 验收结束后,学院应对大创计划项目的培育、实施、结果以及对 创新创业比赛的推动作用等整体概况进行总结,提交年度总结报 告。

第二十四条  验收合格及以上项目,计入校内指导教师本科 教学工作量,参照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,项目负责人及参与 人按照位次计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。

优秀项目资助金额上浮 20%,参与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的 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加分上浮 20%。项目首位指导教师,在专业 技术岗位聘任时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为教学成果奖:

1.国创计划优秀项目 2 项,等同于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1 项;

2.省创计划优秀项目 2 项,等同于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1 项;

3.校创计划优秀项目 2 项,等同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1项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七章


第二十五条  大创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。项目涉及 成果转化、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的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学校相关政策妥善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创新创业学院负 责解释,原《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》(山科大教字〔2017〕19 号)同时废止。